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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總督府批准後,於1912年(大正元年)9月21日正式將滬尾街改稱「淡水街」(府令第22號),滬尾支廳與滬尾區改稱「淡水支廳」與「淡水區」(告示第24號)、滬尾公學校改名「淡水公學校」(指令第521號),以及滬尾尋常高等小學校改名「淡水尋常高等小學校」(告示第25號)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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