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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治時期,鹿港初屬台灣總督府台灣民政支部鹿港民政支部管轄,明治28年(1895年)11月,設置台灣民政支部鹿港出張所。明治34年(1901年)年10月,官制變更,全島改設二十廳,「和興警察官吏派出所」即在明治40年(1907年)11月,隸屬於彰化廳鹿港支廳轄下時而設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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