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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治台第一年,也就是明治28年(1895年),制定了「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」,翌年5月1日始正式引進西方的法院制度,採行地方法院、覆審法院、高等法院三個審級制度;明治31年(1898年)7月19日廢除高等法院,變更為二級二審制,此時僅剩台北、台中、台南三縣設有地方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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