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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院建築方面,日人治台開始至大正初期,由於政經局勢尚未穩定,其營建行為為求快速,基本上以兩種模式呈現,一為以木構造或者磚木構造興建所謂的洋風建築,另一則為選擇清領時期所留下的建築,在正式興建法院之前,過渡性短暫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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