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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溯到日本治台第一年,總督府於明治29年(1896年)5月1日公布「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」。隨著總督府推行民政,於隔年引進西式法院制度,起先採地方法院、覆審法院與高等法院之三級三審制,後廢除覆審法院,變更為二級二審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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